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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固成果 继续抓好配套制度建设工作
强化监督 确保己有法规制度贯彻执行
-------省建设厅党组成员、驻厅纪检组长谭春高
在全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暨有形建筑市场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2005年11月24日)
同志们:
全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暨有形建筑市场工作会议,今天在蒙自召开了。州县(红河州、蒙自县)有关领导亲临会议指导,在此,我代表省建设厅党组向参会代表表示感谢!刚才,赵巡视员作了工作报告,对即将过去的一年工作进行了全面总结、包括分析指出了今年工作中还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同时,对明年工作作出了部署安排,请大家认真贯彻落实。我近两年都参加了全省的招投标工作会议,并且都在会上发表了自己的意见。记得在去年的会议上,我根据驻厅监察室牵头的对全省招投标工作情况进行初步调研的结果,就如何加强招投标工作中的廉政建设问题谈了个人意见。这次会前,我认真思考了一下,想就如何监督落实己有法规制度的问题谈点意见:
一、招投标法规条例配套制度建设取得了较好成效,有关工作基本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自国家“两法”和省“两条例”(即:建筑法、招投标法和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条例)颁发实施以来,省建设厅高度重视相关配套制度建设工作,加强调查研究,结合实际,在短短的几年内,本厅自行或与有关部门联合,先后研制印发了20多件规定、办法、细则、意见、通知等规章制度文件。这些相配套的规章制度文件的制发实行,不仅使我省建设工程招投标及有形建筑市场工作有章可依,为各项工作的开展和健康发展提供保证,而且对防范和克服腐败现象起到了不可估量的重要作用,为从事有关工作的工作人员的依法办事和健康成长提供保障。
二、巩固已有制度建设成果,继续抓紧抓好配套制度建设工作,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
前面我己说过,在短短的几年内,省建设厅就制发了20多件相配套的规章制度,这是建设系统、行业内都有目共睹的建设性成果。这里,我之所以说,要巩固己有成果,是因为,这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招投标管理机构、交易中心和从事该项工作的人员努力、辛勤工作的结果,可以说是来之不易。这些制度建设成果,既有针对招标投标方和评标定标专家的,又有针对建设单位资质管理和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审查的;既有内部自身建设的,也有对外部监管的等等。总之,它不仅包含了方方面面的相关工作,涉及到方方面面的相关事项,而且指导性、适用性、可操作性都很强。
需要指出的是,这几年,我们的制度建设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果,我们一方面要巩固它,但另一方面,我们也要在巩固的基础上,注意和重视如下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要不断充实完善现行制度。随着形势的不断发展,一些原有的法规制度(包括省人大通过的我省招投标条例)或是存在漏洞、或是实际情况发生变化,已经不太适应,必须抓紧进行修改、调整和完善。在这里特别强调一下,省委[2005]13号文件明确提出,今明两年内修订《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条例》,因此,省招投标办要主动会同法规处,一定要抓住这有利时机,抓紧落实这项工作,尽快在调研和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认真提出富有前瞻性和稳定性、以及对建设部门工作有利的修订条款意见,要把这项工作列入今年底和明年全省招投标工作的重点。同时,要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要有计划地对现有制度进行梳理,切实可行、行之有效的制度,要继续认真执行;不够科学严谨、有明显缺陷的制度,要抓紧补充、修订和完善;需要细化的制度,要尽快细化;还没有涵盖的方面,要根据工作需要尽快制定,努力做到不留死角;发现已经过时的制度,要及时废止。二是要继续研制新的配套制度,进一步规范相关单位(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前年(2004年)9月召开的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明确提出:“加强廉政法制建设,真正形成用制度规范从政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有效机制,保证领导干部廉洁从政”。今年元月中共中央印发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以下简称实施纲要)中明确要求“规范和完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制度”、“严格市场准入退出制度,加快信用体系建设”。这些都是在中央文件中明确提出和要求的。而在今年八月、九月印发的《中共云南省委关于贯彻落实<实施纲要>的意见》(云发[2005]13号)、《中共建设部党组贯彻落实<实施纲要>的具体意见》中都对健全、规范、完善工程建设招投标监管制度和有形建筑市场服务功能问题,提出了既明确又具体的要求。因此,一定要围绕和按照文件要求,根据形势发展变化和实践需要,及时制定出台新的相关制度,实现招投标及有形建筑市场制度建设的与时俱进。邓小平同志曾经指出:“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那么,怎样才能制定出一个好的制度呢,我认为在制定制度中首先要明确制定制度的指导思想、目的、原则和内容;其次是必须坚持“四性”,即:要有适用性、可操作性、前瞻性和合法性(对这“四性”,这里,我就不展开讲了)。
三、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加大己有法规制度的落实力度,确保法规制度的贯彻执行
要做到制定制度和落实制度一起抓。这几年,省建设厅在招投标监管及有形建筑市场建设方面制发实行了一些规章制度,也坚持抓了制度的落实工作,也取得了一定成效,这是不可否认的。但是,从这几年的招投标工作过程中连年暴露出的种种问题、包括刚才赵巡视员作的工作报告中提到的今年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每年收到的有关投诉举报信件,我认为,还是与制度落实力度不够大有直接的关系。一个单位没有制度,也就罢了;有了制度不落实,其负面效应更加厉害。这里,我想用三句通俗明了的话概括对制度建设的认识,即:有没有制度,是一个单位的工作是否规范化的具体体现;有制度比没有制度好;有好制度,不按制度办事,还不如没有制度。我这种说法对与不对、或者说恰当不恰当,大家可以发表见解,仅供参考。所以,我认为落实是制度建设的关键,只有狠抓落实,持之以恒地抓下去,才能为各项工作的开展提供保证。
抓己有法规制度的落实,必须正视存在的问题的同时进行严格的督促检查。现在普遍存在的问题和现象是:往往重颁发实行、轻监督检查,所以,造成制度落实不理想,最后流于形式;对制度落实的认识不到位,所以,有时遇上违反制度的事,往往绕着制度而行,缺乏执行制度的责任感和自觉性;一团和气,你好我好大家好,制度难以执行,最后成了写在纸上、贴在墙上,落实不到行动上;对执行情况还缺乏实绩考核机制和工作评价机制等等。因此,除了必须充分认识和正确把握制定制度与落实制度的关系外,最根本的就是要在监督检查上动更多的脑筋、想更多的办法、下更多的气力、做更多的工作,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我们招投标及有形建筑市场各项法规制度得到比较好的实行、发挥比较好的作用。
保证已有法规制度的贯彻执行,必须坚持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加强对违法违纪行为的调查处理工作。我们现在往往是:要么很少组织开展法规制度实行情况的专题、专项、集中的监督检查;要么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后很少促其整改,甚至还存在对收到的投诉举报信件没有全面、认真、深入的核查处理,或对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没有及时处理、处理不到位、处理不下去的状况。因此,我们必须要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开展法规制度实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必须加强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工作,通过监督检查和对违法违纪行为强有力的查实惩处,确立法规制度约束力的权威性、震慑性、严肃性,保证已有法规制度的落实。为了加大法规制度的落实力度和确保法规制度的贯彻执行,这里,我强调一下,仅从省建设厅这个角度讲,根据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职能,在今后的工作中,凡涉及到省建设厅职能管辖范围内,比如对重大建设工程投资项目的开标、评标、定标全过程,对投诉举报招投标工作方面的信件的核查,对省招投标办牵头组织开展的法规制度实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资质资格的审查和对评优评奖的审定等有关工作事项、重点活动,都要通知驻厅监察室,驻厅监察室要积极主动的参与和配合。要经常互相沟通,紧密配合、协助,齐心协力地共同推进我省的招投标工作及有形建筑市场建设,推进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和健康发展。2006年,拟由驻厅监察室牵头,省招投标办及各有关单位参与、配合,组织开展一次对省纪委、省监察厅、省建设厅印发的《关于在全省建设工程中建立工程承包和工程廉政“双合同”机制的通知》、《建设工程廉政合同的签定、执行、监督程序》实行情况执法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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